人体与时空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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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思维看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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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8:5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颁布,顿时引起好一阵混战,很多人指责新解释没有保护弱势女性,那么我们不妨用逆向思维来看看。
前提:女同志们是弱势群体,是包子,不懂得保护自己权益。

好了,假设经过某英明神武人士的努力,新解释修改如下:
1、公婆的房子都是媳妇的;
2、岳父母的房子也都是媳妇的;
3、老公的房子?当然也是媳妇的;
4、离婚老公净身出户。

一言以蔽之,“俺的是俺的,你的也是俺的”,非常非常保护弱势女性了吧?

嗯,在这个司法解释下,“强势”的男的怎么办呢?很简单,这婚不结了,同居就是了,不爽了就甩掉再找一个同居,还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反正是法律逼的嘛。

于是,到处都是非婚同居。。。女性的权益更得不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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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8:55:5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假设极端,不成立。

按以前的共同财产就好。
甲己化土乙庚金,丁壬化木尽成林; 丙辛俱是三江水,戊癸南方火炎侵! 子午少阴君火心,丑未太阴湿土临,寅申少阳相火位,卯酉阳明属燥金,辰戌太阳寒水是,巳亥厥阴风木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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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8:58:31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司法解释就是婚后财产是共同财产啊。。。婚姻法根本没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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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9:09:24 |只看该作者
其实,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还是要回到“自助者天助”上来。

至于法律,追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来看,无另行约定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个人,婚后财产双方共有,应该说是相对合理的一种处理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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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9:10: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假设太极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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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9:18:43 |只看该作者
奇怪了,现在的司法解释,能读成离婚女方要净身出户,这样反而不极端?

然后按这些“女方净身出户”观点,反向假设改成“男方净身出户”,却要被指责“假设太极端”,这个这个。。。

---------------------------------------回答上面问题的分割线-----------------------------------------

其实,做这个假设,只是想说明,把自己放在受害者位置,把自己设置为一个弱势方,一个包子,那么无论条文怎么写,包子依旧是包子,因为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

其实,就是还是想说那句话,“自助者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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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4:49:2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房子是女方买的呢,为什么一定要设定为男方买房子?反过来也是一样的。这个法律只是给准备寄生的一族没了寄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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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4:55:49 |只看该作者
所以说对农村的影响比较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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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5:08: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否是男性?
我就相信,如果哪天小孩子有一半可以跟母亲姓,那么男女才是真正平等,否则怎么讲都是枉然,女人相对男人来讲在现实中处于弱势是事实不用什么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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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5:22:41 |只看该作者
如果哪天女人都得像男人一样强势了,那世道是不是越来越乱。
因为要事业有为,女人甚至不敢生孩子。生孩子照顾孩子,那要好几年的光阴,哪个单位哪个职务会等着你,难怪很多事业型女性都不敢生孩子
自古男为天为乾,女为地为坤,女性承载着生育孩子、照顾家庭的重任,可中国的法律上没把这个给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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