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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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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9:52:2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因昨天接到电视台电话,要做个婚姻法司法三草案的采访。就研究这个草案,比起前两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三立法技巧很好,充满了财产法的味道,比较保护个人财产,其实是公平的,但因无情,社会争议很大。如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还有很多很有意思的条款,如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学友们有兴趣的从网上找,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个司法三在财产上态度很理智明确,个人财产分得很清。从减少离婚时财产纷争来说是有利的,为人们确立一个财产权属上的标准。使人想利用婚姻与法条得钱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但是社会上很多人受不了这种态度,认为谈钱,多伤感情啊,夫妻就是一体的,分那么清干吗,不想一块过了啊。呵呵,金太过年出的法律,无情味很重的,我们学法律的比较能注意到。还有今年出的“醉驾”规定,也理性得很,力度大。今天下午的访问,记者来到学校,我分析了很多,司法三草案共二十条,每一条都很值得探讨的。但也要注意一个问题,法律面上是公平的,而生活是复杂的,有时实践中并不能如理想中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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