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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黄金大米事件双方涉事者表态各执一词
本报杭州9月7日电 (陈小燕)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7日发布声明表示,该院的确曾在2003年为转基因“黄金大米”的人体试验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但在该院伦理委员会同意实施该项目的时间段内,该项目并未实施。并且,该院也从未为美国NIH合作项目出具过进口“金大米(黄金大米,下同)”的证明。
声明称,2002年,美国塔夫茨大学的汤光文申请获得美国NIH资助项目“儿童植物类胡萝卜素维生素A当量研究”。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荫士安研究员(论文第三合作者)介绍,该院王茵研究员(论文第四合作者)参加合作。2004年8月,塔夫茨大学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签署合作协议,该项目美方负责人是汤光文、中方负责人是荫士安和王茵。
声明称,2003年11月3日王茵研究员向该院伦理委员会提交了项目申请和相关审查材料。2003年11月29日该院伦理委员会作出了伦理审查意见。2004年该项目在浙江省仙居县开展了菠菜和β—胡萝卜素胶囊转化成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的部分工作。在项目试验中,未涉及“金大米”。
声明称,2008年5月至6月间,该合作项目在湖南继续实施,王茵研究员本人表示:“合作项目具体实施过程本人不在湖南现场,在整个过程中本人没有经手也没有见过‘金大米’,更没有就‘金大米’试验和任何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声明还表示,该院从未为NIH合作项目出具过进口“金大米”的证明。“由于我院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30571574)合作协议,2008年5月20日我院向北京海关出具了同意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携带用于现场干预实验研究用的富含胡萝卜素的菠菜和胡萝卜样品的证明。”
王茵在声明中表示,美方论文发表前,她未收到过《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的论文发表通知,也未签字同意发表。
为何关注“黄金大米”(快评)
吕毅品
近期“黄金大米”引发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目前,事件的真相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们之所以关注“黄金大米”,并非针对转基因技术。作为一项科学研究,其利与弊,应由专家通过科学试验给出结论。重要的是,关系民生的科学试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
本报记者经过实地调查和向有关权威部门求证,得到以下明确答复:一、未批准和参与“黄金大米试验”;二、有关小学的食材中未使用过“黄金大米”;三、相关机构也没有批准过进口“黄金大米”。
维护群众利益,坚持学术研究科学性、合法性,是我们一贯的原则。尽管真相仍有待进一步澄清,但只要坚持探寻真相、求证不止的态度,我们就能够得到一个客观真实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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