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与时空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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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人肉搜索”致女孩跳河续:警方以侮辱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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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9:28: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闻1+1》2013年12月16日完成台本
  ——“人肉搜索”:给个说“法”!
  解说:
  生命,不是一个可以玩也可以不玩的游戏。你刚刚18岁,为什么就要放弃
  微博内容:
  “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
  解说:
  一个不应该的发布,一场危险的搜索,导致了失控的结果。
  徐建平:
  因为你一旦起用了人肉搜索的引擎,那么后头的行为你根本没有办法有效控制。
  解说:
  我们想知道的真得那么重要吗?
  新闻内容:
  “服装店主蔡某怀疑安琪在购物过程中有偷窃行为。”
  解说:
  公共视频怎么监管?网络到底如何治理?《新闻1+1》今日关注:“人肉搜索”:给个说“法”!
  主持人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在12月3日晚上,有一个18岁的女孩用手机自拍了一张照片,这是晚上拍的,我们来看这张照片。她的名字叫安琪,如果用英文来说的话是天使的意思。她的脚下面就是河水,乍一看这张照片很文艺,也很浪漫,但是这却是一个一点不文艺,一点不浪漫非常残酷和黑色的事实,因为就在这个女孩拍下这张照片没多久,她跳进了她脚下的河水之中,而且消失在这个世界之外。她留给这个世界最后的影像就是这张照片,留给世界最后的话语就是发这张照片底下三个字,“坐稳了”。据说这个悲惨结果的发生,和一场人肉搜索有可能有紧密的关联。
  解说:
  今天,在广东省陆丰市河图中学,看似平静如常,但是曾经是这里一员的高三女生安琪却再也不会出现在这个校园里,她的人生被残忍的定格在了18岁。12月3日晚上18:55到20:24,一个略显简单的微博帐号记录了一个18岁高三女生生命的最后一刻。微博中,安琪上传了两张黑暗中的照片,并留下了两句话,“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还有“坐稳了”。这两条微博间隔了一个半小时,谁也无法知晓这个18岁的孩子在这一个半小时里还做了什么。第二天凌晨,当地警方在这条河里发现了溺水死亡的安琪。今天,在安琪的微博下,依然有众多网友为她亮起蜡烛,或许也正是因为人肉搜索,将这个高三女生彻底击跨。
  就在安琪出事前一天,12月2日,她前往陆丰市一家服装店购物,当安琪离开服装店没过多久,这家服装店店主蔡某就将安琪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了自己的微博上,并同时宣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就在这条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候,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安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安琪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今天下午,我们的记者也前往河图中学,向安琪生前的同班同学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况。
  本台记者 吴思雅:
  我们今天跟安琪的一些同学聊了一会儿,他们介绍,因为他们现在是正读高三,所以学习是比较忙的,所以很少上网。据跟我们聊天那两个同学聊天了解到的情况,就是不知道网上已经对她进行了人肉搜索。3日白天的时候他们班级进行毕业照的拍照,当时安琪出席了,但是他们没有发现安琪有什么样异常的情况。
  解说:
  从12月2日晚服装店店主蔡某在网络上开始一场人肉搜索,到第二天晚上安琪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整个事件仅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但结果却是一个年轻生命的离开。如今,当地警方对案件正在调查阶段,安琪究竟是死于自杀、他杀还是因为别的原因坠河,目前还不能界定。不过在死者安琪的姐姐看来,涉事的服装店店主是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发出信息的,并指出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是他们的轻率行为导致了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
  另外,安琪的父母也在事发三天后,以网络诽谤为由,对涉事服装店店主提起诉讼。当地警方表示,他们已经以涉嫌侮辱案对蔡某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蔡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栾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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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9:29:07 |只看该作者
主持人:
  今天我们这个节目的标题叫“人肉搜索:给个说法”,这个法其实是法律的法。因为谈论这件事情,如果用情绪或者用道德去谈论的话都不一定靠谱,应该回到法律的准则上来。我也专门问了一下法律专家,退一万步说,假如说这个女孩偷一件衣服的事实成立,会得到什么样的法律的处罚,专家告诉我甚至有可能不立案,而只是教育,如果只是偷了一件衣服,而且这还是退一步说。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是,一经过人肉搜索,当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时候,这已经变成了远远超过不立案、给予教育的法律处罚,变成了更大的一种处罚,而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知道,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样的一个反差有多大。但是接下话要说回来,刚才仅仅是做了假设。第二个谈法,我们要谈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从保障人权等因素的角度来说,现在已经强调的是一罪从无,但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不管是开店的店主还是所有参与了搜索的人群,还有近些天依然在网上留言的人们,我发现绝大多数是抱着“一罪从有”这样一种思路在做的。店主认为她就是小偷,参加搜索的人也认为她是小偷。而今天我还看到一个留言说“一个小偷搜索她怎么了,该死”等等等等,你凭什么认定她就是小偷呢?现在公安局都没有明确的证据,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说她就是一个盗窃者。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保有一罪从无,我们都希望保障人权,但是平常有很多人在互联网上,比如说在生活中呼吁保障人权呼吁的非常欢的人,一到了行动当中,反而成了破坏保障人权的实施者。这个时候,不知道所有参与到这个过程的人肉搜索的网友们,会不会扪心自问,还是简单的一乐,反正她偷了东西。你凭什么说人家偷了东西?
  接下来还要谈第三个法,就要跟我们的专家请教,马上要连线的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汤教授,您好。这次当地的公安机关给店主的罪名是,后来上诉的时候,对她提起诉讼的时候的罪名是网络诽谤。我们怎么来看,这是死者的父亲希望用网络诽谤来对服装店主提起上诉。但是警方拘捕店主的时候,是以侮辱罪进行立案调查。为什么是侮辱罪呢?很多人没想明白这一点。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汤啸天:
  法律上认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败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行为必须是侵犯的名誉权,他的方法有使用暴力的,有使用言词的,使用图像文字的。如果说这个店主把视频监控的截图发到微博上,而且明确的求人肉搜索,这就可以说是一种公然的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出于直接故意的,只不过他被传统的手段利用了,差别就是利用了网络的方法。
  主持人:
  这里有一个微妙的差别,刚才我已经说了,死者的父亲是以诽谤提起上诉,但是公安机关却说的是侮辱,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微妙的区别吗?
  汤啸天:
  诽谤和侮辱最重要的区别,诽谤是无中生有的,是没有这个事,你编造出来这个事,来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侵犯的。侮辱,他可以说是利用当事人的某种情况进行,公然的对他的人格进行损害。退一步说,也许偷衣服这件事,可以是有这个事实。那么有这个事实,她只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关盗窃行为的制裁,而不应该在人格上,在名誉上对她进行侮辱。
  主持人:
  一会儿我们继续探讨。汤教授给我们解释的这一点非常清晰,她的父亲当然是以诽谤罪,证明我的姑娘完全不存在偷东西这样的事实。而公安机关比较谨慎,站在法律精神的角度来说,她可能偷东西了,也可能没偷,但是侮辱罪却是成立的。接下来我们就要去关注这样一个起码在现在我们还应该抱着一罪从无司法精神的过程,为什么一启动了人肉搜索之后,居然走向了如此黑色和残酷的结局呢?
  解说:
  这就是视频中事发的小店,名叫格仔店,位于陆丰市中心城区商业街,如今这个店已经停止营业。
  在店主的微博上,最近一条微博发表于12月3日凌晨零点十三分,也就是人肉搜索进行六个小时后,但是内容已经被删除。从评论中我们可以发现,起初店主还在为自己的行为辩解。12月5日晚间,也就是安琪死后的两天,她在回复网友的指责中说:“人证、物证都在,过几天就真相大白了。”紧接着的另一条回复中,她描述了事件的详细过程,称店里确实丢了一件衣服。她最后的一条回复是在12月6日中午,此后就再也没有她的踪迹。
  截止目前,在店主蔡某的评论中,相关的评论已经多达近两千条,其中绝大部分评论同样充满了指责和不堪入目的侮辱。事实上从最初希望大家帮忙进行人肉搜索,到现在被刑拘,店主蔡某也成为了被人肉搜索的对象,网络上包括其姓名和个人电话在内的信息也已经被网友陆续曝光。
  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而网络的喧闹却从未停止。和死者安琪一样,店主蔡某也是个90后女孩,今年22岁,翻看她的微博可以看到,这是个爱美,喜欢自拍,喜欢宠物狗的普通女生。在去年8月29日,她的这家小店开张,小店经营女装、化妆品、包包、鞋子等。而就在几个月前的9月1日凌晨两点多,蔡某还在微博上配发图片写到“已经装修好了,明天开业,忙到现在才回家呢。”而最初咨询服装购买的留言,如今也已经被指责谩骂所淹没,服装店不知道会不会成为蔡某创业的终点。
  事实上,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互联网上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从未停止上演。
  主持人:
  一个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现在的网友又开始对店主进行人肉搜索,其实这同样存在着让人非常不安,有可能让人担心的一种结果,因为这同样是另外一种越界。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非常让人想不明白的是,非常有可能搜索小女孩的是他,一转脸搜索店主的也是他,一转脸在搜索小女孩的是他,一转脸又为她点起蜡烛,为她哀悼的网友也是他,我们到底是谁?有的时候真该问问自己。
  接下来我们看看“你觉得对什么人可以进行人肉搜索”,败坏社会道德的人达到52.3%。涉嫌贪污腐败的人18.6%,涉嫌较轻犯罪行为的人2.5%。但是也有16.4%的人什么人都不能。其实头一条让我非常害怕,败坏社会道德的人是52.3%,其实这是人来制定准则,因为涉及到道德,其实就容易越界。再看前一个调查,“你同意在一定法律框架下进行人肉搜索吗?”显然已经有73.7%的网友同意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搜索。再来看最后一个调查,“你同意法律全面禁止人肉搜索吗?”同意29%,不同意达到56.1%,显然大家还会有所担心,认为它在反腐败等等很多领域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汤教授。先说一个非常具体的,在参加按理说应该一罪从无,但是大家这次进行人肉搜索,都是一罪从有,认定她是一个小偷。参与到人肉搜索并且提供了关键信息的人,是否可以被法律追究呢?
  汤啸天:
  参与人肉搜索的人,往往是分散的,他只是根据提起人肉搜索这个人的需求,提供他所知道的那部分线索,所以我把人肉搜索这个行为成左右相当大的集群性的力量,他把分散的力量全部迅速集中起来,这个集群性的力量往往会失控。也有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人肉搜索往往具有非常强烈的放大功能,把模糊的线索迅速清晰起来,把分散的线索迅速的集中起来,在趋向集中的过程当中就可能失控,你刚才所讲的,一转脸现在又对店主开始人肉搜索了。我们每个人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我们都不希望在自己的头上悬着一把剑,随时随地可以落到自己头上,我们都要过安宁的生活,所以,人肉搜索这种网络工具,在它使用的时候应当有法律的制约。
  主持人:
  这块正好就是我要问您的了,因为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有两个特别有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的特质,第一个是法不责众,大家参与人肉搜索的时候,反而觉得我只是参加中间的一部分,没问题。第二个还具有另一种,以正义为名,我这儿改一个括号,历史当中相当多的悲剧就是以正义为名造成的。但是在人肉搜索当中,大家都扛着正义的旗,而最后的结局是悲剧。但是一个又一个事实,是否到了我们该用法律界定什么可以搜索,而什么不能搜索的地方,它很难吗?
栾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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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9:29:58 |只看该作者
汤啸天:
  不难,关键是这件事情一定立法机关立即着手去做。我讲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网络工具的力量,去提供查找线索,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这里面一定是有一个发起者,他是提供查找线索的,他去求人肉搜索的。对于发起人肉搜索的这个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的限制。如果不加限制,就会造成法不责众,人人都可以参与的局面。人人参与最后的结果,到底是哪一根稻草最后压垮了骆驼,大家都觉得不是我,不是我,反正我说了一句,这就非常需要加以法律的规制,这个规制应当从源头抓起,谁发起人肉搜索谁就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
  其实刚才汤教授已经说不难,但是难就难在大家可能还没太真正重视它,如果当意识到保护这个女孩也是保护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时候,达到这样一种重视程度,而且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去看待的话,可能它真是一个不难的操作。接下来我们继续去关注这个话题。
  解说:
  超市,电梯,银行,如今在网络之上,随处可见从这些公共场所传出的视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却只能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供,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有意无意间将这些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信息发布到网络上,甚至演变成一场场人肉搜索事件的源头。
  2009年,成都市民全女士到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不慎将银行卡遗忘在了机器里,数天后她才发现此事,但为时已晚,她卡中已有15000余元都早已被人取走,而最大的嫌疑人就是当初取款时站在她身后的女子。于是全女士向银行提出要察看监控录像,银行表示,按规定,他们只能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供,因此,全女士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全女士:
  警方给我截的屏就是这种。
  记者:
  就是监控图像截的屏。
  全女士:
  这是卡号,而且操作的金额是多少,那些都有,所以很明显,只要看到她,她赖不掉的,而且还有她全身的图片,格子包,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白色裤子。
  解说:
  既然找到了嫌疑人的影像资料,警方也介入了调查,按理说,全女士耐心等待就是了,但事隔一个月之后,她却做了件出人意料的事情,她请朋友把整个事件的经过发布在网上,还将监控录像上那名女子的截图也一并挂出,希望能通过网络的力量找到那名女子。
  全女士:
  单靠警方的力量有限。说真的,警方办事的话,肯定程序上走的比较多,而人肉搜索好直接,大家看到她,只要大家认识这个人,都会说出来的。
  解说:
  这条人肉搜索帖发出之后,全女士开始遭遇冰火两重天的生活,一边是有人谴责偷钱女子的行径,而另一边全女士也引来了一片质疑之声。
  全女士:
  就是说我把他人的照片发到网上,说我已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解说:
  有关全女士侵犯这名女子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指责不绝于耳。
  全女士:
  警方马上打电话,事件还在侦破当中,你怎么就把那些照片公布出来了,赶快把网上那些东西删了。其实我的想象中,侵犯她的肖像权应该是要对她人构成影响,造成什么后果之后才能构成。
  四川大学教授 王建平:
  你进行人肉搜索之后,怎么样能够保证不出现人肉搜索之外的其它后果,(如果)最后把不该搜索的全部搜索出来,把这个人就剥得体无完肤,最后整个的结果肯定就是一个侵权的问题。
  主持人:
  看完刚才关于公共监控系统的时候突然触动了我,同样有一个问题要继续向上海政法大学的汤教授来请教。我们都知道,如果丢了钥匙,想要开锁的话得有公安局的认定,指定的人或者点。但是这种带有一定公共监控的色彩的东西,当它要发布到微博、互联网当中的时候,不该有一定的限定吗?
  汤啸天:
  应该有限定,图像监控设备会形成图像监控资料,这个资料如何使用,如何管理,这是法律必须规制的。如果法律不规制这块,谁都可以利用手里掌握的图像监控资料,去发动各种各样的人肉搜索,这样的话就会造成个人的隐私权遭受侵犯,个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犯这样一个混乱的局面。
  主持人:
  最后一个问题,您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我自己有这样的感触,我们现在说中国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毕,是不是中国的法律建设到了现在要进行细节细化这样的长期的过程当中?
  汤啸天:
  我们的法制建设一定要细化,而不是粗线条的规定,比如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图像监控设备所形成的资料的管理使用、利用,这些必须应当有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只是部分省市有,而且在保护和管理的标准上都很不一致,所以现在有很多漏洞,也产生了很多的混乱。
  主持人:
  非常感谢汤教授带给我们的解读。
  我最后的一个问题来自于我甚至曾经听过司法工作者说,中国的法律基本上该有的都有了,不,我觉得应该进入到第二个阶段,进一步细化的阶段。
  最后拿一个什么结尾呢?拿一个非常担心的事实当成结尾,今天我们又看到了网络上人肉搜索的请求,“网友们,全国范围内寻人,有谁认识图中这位戴眼镜的男子么?很多人在找他,多一份转发,多一份希望。求扩散。”他认为这个男士在虐狗。这样的行为该支持吗?您如何管住自己的手呢?
栾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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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人肉搜索让这女孩无地自容,害掉一条性命;没几天自己反被人家人肉搜索,弄得不好,爆出啥隐私来,也无地自容------这因果报应,倒也来得快。

不过是丢了一件衣服而已,而且,未必就是这个女孩偷的,却完全不管人家的尊严,发动人肉搜索,也真有许多网友参与进去,提供自己知道的资料------这个世界,这些人,也真是恐怖-------我们国家教人化学,教人物理,教人英语-----什么都教,而独独忽略了,每个人最起码的基本素质:尊重别人的尊严!

栾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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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有人给我讲了一个老教授的故事:就在今年,有一个病人,去医院报复给他治病的医生;然而,他看错了人,以为这个老教授是他想要报复的对象;在众多的病人面前,他冲上前去,给了这个老教授脸上狠狠的几巴掌,当时把这老医生的脸都打的肿了起来-----病人惊呆了,附近的其他医生和保安赶来了,抓住了这个病人----------这个老教授却摆摆手,没有叫委屈,没有伤心,而是对这人的行为表示理解,要求保安放开这个人,让这个人离开。

在媒体的报道中,多数都报道医生多委屈多伤心多害怕等等------以前,如果是我遇到,我大概是一辈子都不想再给任何一个人看病了------所以,咋听这件事情,非常的震惊,刻骨铭心的震惊------以前看“得饶人处且饶人”,觉得没啥意义;可听了这件事情后再看“得饶人处且饶人”,感觉意义深刻------对于这个粗暴打人,且还打错的人来说,在目前的形势下,被公安局抓去,必无什么好果子吃-----恐怕在公安局里,也会被暴打一顿,关上几天,甚至有其它更多的麻烦等等-------这个教授,体谅他的莽撞,就这样轻轻放过了他----可不真是“得饶人处且饶人”。公道自在人心----这教授放过了他,也让我们这些后生晚辈,心生惭愧。

栾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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